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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为中小企业回款“撑腰“:环保企业吃下应收账款“定心丸“

2025年02月10日 09:06:36 人气: 11499 来源: 中国水网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 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通知》”)公布。
 
  这份新政的出台,让经历类似于万德斯与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环保行业同仁们,看到了破解困局的曙光。这份21条的《通知》直击中小企业经营痛点。在环保工程等资金密集行业,常见"大企业拖款、小企业垫资"的怪圈——核心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将应付账款层层转嫁,甚至通过供应链金融工具变相延长账期。
 
  新政精准施策,构建起三层防护网:
 
  第一层是"源头管控",该《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第二层设置"账期防火墙",《通知》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 6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 1 年。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这比现行行业普遍存在的12-18个月账期缩短近半。
 
  第三层建立"风险隔离带",《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业务信息归集、查询、风险监测等机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识别核心企业风险情况。
 
  针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难题,《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措施和支持政策,从缩短账期、强化贸易真实性管理、优化融资环境等多维度为中小企业纾困
 
  一、缩短应收账款账期,加速资金回笼
 
  如前所述,《通知》明确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并规定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超过6个月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此举直接针对核心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拉长账期的问题,通过缩短账期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降低因账款积压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二、强化贸易背景审查与管控,降低虚假交易风险
 
  《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同时强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对凭证转让层级和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拆分转让行为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商业银行为拆分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查,不得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这一措施从源头减少虚假应收账款的形成,保障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回收性。
 
  三、规范核心企业行为,降低“以大欺小”风险
 
  针对核心企业可能存在的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或不当增加应收账款的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通过约束核心企业的权力滥用,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和权益得到强化。
 
  四、优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升融资服务质效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同时,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如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这些措施既降低系统性风险,又提升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得性和效率。
 
  五、规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保障资金与信息安全
 
  《通知》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并禁止未依法获得许可的机构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或贷款保理等金融业务,同时,要求服务机构保障系统安全性和数据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资金挪用。通过规范服务机构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透明度和资金安全性得以提升。
 
  六、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体系,推动市场平稳过渡
 
  《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共同发布,多部门发力,更好指导行业加强业务监管和管控。《通知》中也重点强调,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建立业务信息归集和风险预警与管控。此外,为市场机构设置两年过渡期,允许逐步整改以适应新规,避免政策突变对中小企业造成冲击。
 
  通过缩短账期、约束核心企业、优化融资服务、强化监管等系统性措施,为中小企业构建了更公平、透明、安全的应收账款管理环境。长期来看,这将推动供应链金融从“依赖核心企业信用”向“基于真实贸易和数据信用”转型,助力中小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网友提出,要强化融资透明化问题。有网友表示,融资透明化才是关键,《通知》能减少大企业恶意拖欠,让资金流转更顺畅,中小企业才能活得好。也有网友提出,还要建立供应链金融白名单制度,让融资更透明,中小企业才有机会,毕竟现在数据孤岛化严重。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shbpjc@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8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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